【学艺网 81art.com】精彩巨献,《音乐付酬对当前电视业的若干影响》。本年度有关电视最巨实用价值的专业资料,由学艺网专栏作家表演老师,携手爱心公益大使陈家伟和可爱的小布丁bianji联袂推出,点击率高达208次,已有505人付费查看并下载。作品发表日期:Monday, May 24, 2010 06:51:53;文章更新时间:Sun, August 05, 2018 00:47:55 GMT;作品分类浏览目录:电视研究;作品关键词:电视,电视和摄影艺术;作者所属频道:学习资料。如对本文内容有任何疑义或建议,请在学艺论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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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设立了广播电视播放的法定许可制度,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中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不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事后付费。但由于没有付费的标准,于是形成了使用作品实际不付费的情形。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录音制品既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也不需要付费。
20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一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先后成立。三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的市场化竞争促使内部版权管理和维护版权等意识的产生。四是作品作者由过去的几乎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向自由职业者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方向变化。五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较过去有了明显提高。
国务院制定使用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是因为《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后第45条有一个规定,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国务院用时8年,制定并出台了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和办法。但《著作权法》并没有要求国务院制定其他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按照一般逻辑,既要付酬,又没有标准,就可能产生三种付酬办法:一是由电台、电视台分别制定付酬标准。二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三是由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法官酌情判决,因而产生一些判例标准。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办法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有代表性的电台、电视台经协商后达成协议,从而确定一种标准。国际上广播组织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都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与广播组织协商而定。如遇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可以由政府主要部门和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笔者认为中国也应走这一条路,国人应该树立起谈判意识、妥协意识和合作意识,协商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有效执行的付酬标准。
二、表演者付酬标准的制定将相应展开
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人主要包括两类: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表演者主要包括演员、歌唱者、演奏者、配音者等演艺人员。表演是对作品的表达,也属于创造性活动。但其创造是基于既有的作品内容,因而在著作权意义上,表演者被称为邻接权人。
每个电视台都会大量邀请各类表演者参与节目录制。长期以来,我国各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演员付酬已形成惯例,即一次性给付。双方基本没有合同约束,也没有口头约定节目的使用范围,节目今后如何使用似乎与演员再无任何关系。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妥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演员对其参与的录制品有着当然的限制使用范围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不同,我国没有给予表演者广播权。节目一旦录制完成,电视台可以反复播放,除非事先有约定,否则不需要另外许可和付费。播放录音制品也不需要向表演者获取许可和付费。一般情况下,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当然不可能只播出一次,重播、发行音像制品、新媒体传播、许可播放、作为素材使用等多种使用形式都可能发生。这就意味着电视台必须与表演者签约,而且必须明确约定节目的使用范围,否则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就属于侵权。
与使用作品需要付酬标准一样,邀请表演者参加节目录制也需要有一个付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各电视台内部管理中没有制定过向表演者付酬的标准,一般都是由节目部门的负责人或制片人自行决定付酬的数额,因而可以说没有标准。
目前,著作权人集体组织已纷纷设立,会逐步产生付酬标准。但中国还没有演员工会之类的社会组织,表演者付酬的标准则依赖于表演者个人与电视台的协商,或由电视台制定内部标准。比较可行的是,各电视台可以制定一个内部付酬标准,在此基础上,再与演员协商。由于节目使用范围的不同,付酬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付酬标准的制定是十分复杂艰难的工作。但是,对电视台而言,制定演员支付标准势在必行,也是电视节目成本核算和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同时,签署书面合同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电视台可借此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节目使用权,并规避可能的侵权赔偿风险。
三、广电行业内部版权管理工作须立即着手施行
音乐付酬的开始,客观上要求所有广播电台、电视台重视并开展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然而,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并无记录使用作品的习惯,长期以来随意使用他人作品,甚至对作品进行改编。节目中使用的许多作品往往不明来源,以至于节目播出后,其他人想以节目中的作品为素材时,常常不知道那段文字、那张照片、那段音乐从何而来。在进行节目资料编目时,许多内容也无法标注。
笔者认为,广电行业应正确看待音乐付酬标准的出台,并应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版权管理。以版权管理为切入点,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鼓励原创,建立行业秩序,遵守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妥善处理与各种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的权利关系,以版权开发收入作为新的经济来源,从而促进产业的良性循环。
四、结语
总之,音乐付酬是广播电视版权事务发展的标志性节点。经过长期的争论、酝酿和博弈,还将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不论未来进展如何,作为电视从业者,我们对此需要有一个客观、清醒、理性的认识,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从维护本台利益出发,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体现电视台应负的社会责任,充分利用音乐付酬带来的积极因素,立足国情,着眼长远,有序推进,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和各电视台台情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